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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006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市上下加快“两率先、两步走”进程的关键之年。新的一年里,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八次全会和市纪委七次全会以及国务院行政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落实市委《实施意见》赋予的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为保证局党组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打造一支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财政队伍,制定本责任书。
局各处室和下属单位在2006年对分管局领导承担以下责任:
    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在严格自律的同时,抓好本处室(单位)干部的廉洁自律;完成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切实担负起处室(单位)“一把手”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处室(单位)目标管理,与财政工作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结合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党性教育,切实做到“两手抓”。要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主题教育、勤廉典型人物和反面案例教育活动。主动调整工作与学习教育活动交叉的矛盾 ,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四、严格执行中纪委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各项廉政规定。切实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1)要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2)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旅游、度假、休闲及高消费娱乐活动;(3)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款擅自滥发钱物;(4)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5)不得向服务单位索贿、吃请;(6)不得收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7)不得“跑官要官”;(8)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9)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10)不得参与赌博、嫖娼、色情和迷信活动。
    五、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处室工作行为规则,健全业务工作操作程序,特别是对具有资金支配、划拨、减免、裁量权和项目选定建议权的处室,要明确有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意识,增强制度约束机制,防止产生腐败行为。
    六、根据省、市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按照局党组印发的2006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下达的目标分解任务,结合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七、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局党组和纪检组。
    八、主动协助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和配合局纪检组、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九、各处室(单位)每半年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情况和履行本责任书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局党组报告(分别于5月、11月底交纪检组监察室,由纪检组结合检查、考核结果集中向局党组汇报)。
    十、对《镇江市财政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表》中由财政局承担的全市性工作任务和目标,主办处室(承担源头治理任务的处室)要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中和年末要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纪检组监察室。由纪检组监察室集中报市廉政办。
   十一、各处室(单位)行政“一把手”应是上述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责对其他行政副职进行监督检查;副职负责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凡发生违反《镇江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镇江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本责任书履行情况,由局党组责成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及评选局先进处室的基本条件。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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