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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意见》(镇发〔2008〕1号)要求,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监督力度为重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和互助保障功能,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努力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推进归集扩面工作,到201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由2007年度的70%提高到90%以上,年度归集率稳定在90%以上,努力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扩面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全市各单位要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检查。要按照全市每年统一公布的基数调整办法,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按规定基数与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少缴住房公积金处理。同时,效益良好的单位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违规行为。要利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示制度,将参加制度人员、缴存情况向职工公布,接收企业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工作分工
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有关单位要给与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按照属地化原则分工负责。
1.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活动方案,牵头成立由相关管委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按季召开协调小组联系会议,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2.各辖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部署、落实和协调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要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方案要求,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下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3.市各相关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书内,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检查监督内容。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年检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工会、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归集扩面工作。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力实施好2008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年”活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好市直归集扩面工作,加强对辖市区归集扩面工作的指导,强化督查考核,推动各地各部门任务、人员和责任的有效落实。
(三)督查考核
1.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根据规定处以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市及各辖市、区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年终进行考核验收并向市政府专门报告。对组织协调有力、工作机制健全、活动推进有序、完成年度指标的辖市、区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归集扩面任务的辖市、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除进行行政处罚外,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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