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有关文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单位所持有关文件材料分别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法院判(裁)决书等。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