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