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的对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条件 1、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5、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6、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少于所需费用总额的50%; 8、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9、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