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1、住房抵押担保: (1)借款人已领取产权证的,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未领取产权证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住房作抵押。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由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实际购房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2、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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