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简介 § 处室职能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公积金知识 § 表格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积金知识

借款人欠还贷款如何处理?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欠还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如逾期,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