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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1、文件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实施方法〉的通知》
2、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4)所购住房30%以上自有资金。
3、应提供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1)购房资料:
a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开发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b 、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c 、二手房:*、经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鉴证的、买卖双方签订的住房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
(3)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记录卡;
(4)30%以上购房自有资金证明;
(5)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其它资料。
4、贷款承办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分行、中国银行镇江分行、交通银行镇江分行
5、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提供购房合同、买卖契约或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及公积金缴存记录卡,经审核公积金缴存情况后,计算出可贷额度;
(2)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第三款相关材料;
(3)申请批准后,在约定时间到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保险、公证手续;
(4)借款人办理活期存折或储蓄卡,签定委托代扣协议;
(5)办理划款;
(6)领取产权证后,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公证手续,同时解除原担保方式;
(7)借款人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质)押登记。
6、贷款担保方式:
(1)质押:借款人须提供银行存款单、国库券或中心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保证:经中心认可的第三方以自有存款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
a、借款人可用下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本次借款所购置的房产、借款人的第二处房产、他人的房产;
b、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借款人应提供有价证券作质押或保证人保证,签订相关担保合同,其价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并办理好冻结止付手续;
c、借款人须在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到银行换取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或撤销保证。
7、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
(1)可贷额度=公积金月缴额×25×贷款年限,并不能超过其房价的70%(二、三级市场房60%),同时每户(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12.5万元;
(2)申请借款时已支取的公积金,应全额复缴,否则将扣减相应的贷款额度;办理借款后职工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应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3)贷款期限: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二、三级市场住房不超过30年且控制在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内;
(4)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现行利率标准及还本付息额(以一万元为例)如下:


年限

利率(月息)

月还本息

年限

利率(月息)

月还本息

1

3.45‰

利随本清

16

3.825‰

73.62

2

434.87

17

70.70

3

295.86

18

68.11

4

226.42

19

65.81

5

    184.80

20

63.75

6

3.825‰

159.15

21

61.90

7

139.42

22

60.24

8

124.66

23

58.72

9

113.21

24

57.35

10

104.07

25

56.10

11

96.63

26

54.95

12

90.45

27

53.89

13

85.24

28

52.92

14

80.79

29

52.03

15

76.96

30

51.20

7、贷款的归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先还息后还本、每月等额偿还的办法。
贷款归还方式:
(1)借款人携现金去贷款承办银行柜面还款;
(2)已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借款人,每月20日前将现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任何网点,由银行自动代扣。
9、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10、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
联系电话:4441018      地点:正东路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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