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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变更及单位注销登记的须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管理,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理事项的须知如下:
一、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变化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如下程序办理变更:

1、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领取《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或在下载中心下载;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3、携带填好的《登记表》,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企业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部门更名通知、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新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上级部门更名文件;

4、归集处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

5、单位经办人员即可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二、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化的,职工本人可携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身份证、个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直接办理。

三、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按如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批准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证明(具体内容参照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核准须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领取《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3、携带填好的《注销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到归集处审核无误后盖章核准。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二OO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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