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缴存办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注销或变更登记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姓名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3、提供材料: (1)缴存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个人账户设立:《江苏省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单位合并等:清算组织或工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4)单位名称变更:新的营业执照(工商管理局单位名称变更通知单)、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上级批文复印件。 (5)职工姓名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或个人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责任部门:归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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