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时间:2008-08-08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具体的办理须知如下: 一、办理开户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二、办理时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一份)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办理的程序 1、申请单位的经办人提供上述资料中的任一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领取《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登记表》(下称《缴存登记表》)或在下载中心下载; 2、按照本须知的表格填写要求填写《缴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携带《缴存登记表》、单位设立的相关文件,经归集管理处审核盖章在计算机中为单位开户并生成单位账号后做“期初记账”; 4、到立信账册门市部(正东路10号)购买一套新单位开户缴存公积金有关表式、凭证(汇补缴书、汇缴清册、补缴清册、支取申请书等); 5、携带《缴存登记表》、《汇缴清册》到开户银行办理职工开户手续和具体缴存业务。 四、表格的填写要求 (一)《缴存登记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 (二)《汇缴清册》的具体填写要求: 1、月工资额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如下: (1)国家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职务津贴、综合补贴等六项之和; (2)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津贴(活工资)、岗位职务津贴、综合补贴等四项之和; (3)企业单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奖金、各类补贴、津贴、加班工资等工资总额;也可按照镇劳险(97)第14号文件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执行; (4)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可参照镇房改办[1998]5号文件; (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具体参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镇江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2、月应缴额由职工个人缴存数和单位缴存数两部分组成: (1)个人缴存数=工资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计算,个人缴存比例按每年公布的政策调整文件执行; (2)单位缴存数=工资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计算,单位缴存比例按每年公布的政策调整文件执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缴纳的原逐月住房补贴部份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缴交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每年政策调整文件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如果职工在原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应到原单由新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作新增人员处理。 2、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内容以当年调整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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