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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定及程序

1、文件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的通知》。
2、支取条件:
职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支取有效证明签发月以 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
(6)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
(7)职工参与合作建房。
上述第(1)、(5)、(7)事项,可同时支取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供材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缴存记录卡、身份证及下述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购买公有住房:凭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产权单位(收款单位)收款收据或产权证办理;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凭购房合同、预付30%以上房款的购房发票或产权证办理及购房发票;
购买二手房:凭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或产权证办理;
拆迁安置: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其支取额不得超过补差价款;
建造自住住房:《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证明。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无法提供报勘证明的,由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并出具需要大修危房的鉴定报告。
(2)离、退休:凭离、退休证办理;失业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本人身份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凭伤残证(1-4级)、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
(4)出境定居: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5)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凭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卡办理,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转帐支取,且支取金额不超过一年期内需偿还的贷款本息。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贷款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不得另作他用;
(6)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经法院或公证处证明的有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效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职工参与合作建房:凭由职工单位统一办理的经市房改办批准的《合作建房申报表》和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办理;
4、办理程序: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予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出具支取申请书;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到经办银行直接开具申请书,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或亲属(仅指父母、子女或配偶)代为办理。
在市建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直接去银行柜面先进行审批再办理支取。
在市工行、市农行或市中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银行柜面办理支取。
5、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6、责任部门:归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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