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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为贯彻执行《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特制定《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推动房改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 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一)职工购(住)房补贴计算和发放分为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补贴两种形式。
(二)购(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分别为:
1.一次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我市市区范围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1998年11月30日及之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是: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经市、区房改办批准,单位统一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
(三)凡符合购(住)房补贴对象和规定条件的职工,均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发放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四)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或《镇江市区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均简称《审批表》)相关内容。
(五)申请人根据申报内容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及复印件:
1.现住房权属关系证明(住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工龄与职务(职称)证明及职称聘书;
4.离退休职工提供离退休证;
5.申请一次性补贴的职工分别提供:
(1)购买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住房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付30%以上房款的正式票据;
(2)购买二、三级市场转让房者,提供经市房地产效易所鉴证的买卖合同;
(3)自建住宅者,提供规划报勘批文。
6.其他相关材料。
二、 购(住)房补贴的审批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职工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根据规定测算补贴量,落实补贴资金,并填写《审批表》和《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相关栏目。
(二)申请人配偶单位与现住房处置单位要认真核实《审批表》上填写的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单位将《审批表》与《汇总表》报经上一级主(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房改办审批。其中:京口、润州、新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区属及以下单位的审批;市房改办负责市属及以上单位的审批。
(四)市(区)房改办对职工单位呈报的《审批表》、《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审核并批准施行。
三、 购(住)房补贴的发放、变更和使用
(一)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和划转工作,并根据市(区)房改办批准的《审批表》划转职工补贴。
(二)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要先纳入在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发放补贴的单位住房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管理。职工购买住房时由中心根据《审批表》及单位为职工填写的《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分别按以下情况发放补贴。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2.购买二、三级市场房时,划入市房地产交易所转付给售房人;
3.自建住房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 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1.单位首次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需填写《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及《汇总表》到中心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同时办理预留单位印鉴手续。
2.单位填写《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和支票,将补贴资金汇缴到中心,纳入专户管理。
3.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额按规定调整时,由单位填写《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调整表》及原《审批表》到市区房改办审批后,到中心办理。
4.实行逐月发放补贴的职工调动时,由调出单位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开具《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办理。
5.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填写《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到中心审批后,予以支取(划转)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
(1)职工购、建住房者,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输;
(2)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者,凭有关证明支取;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支取,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赠人住房补贴帐户;
(四)专户储存管理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按照单位住房基金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单位所有;逐月发放的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按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同口径执行。
四、补贴购买住房的产权
(一)经单位按规定补贴后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买房职工所有。
(二)单位补贴款(含所有家庭成员单位发放的补贴,下同)占职工新购房总价的比率低于届时房改成本价购房一次性付款折扣率的,买房职工领取完全的住房所有权证;单位补贴款占职工新购房总价超过届时成本价一次性付款折扣率的,职工领取加盖有“单位补贴房”字样的所有权证。
(三)加盖“单位补贴房”字样所有权证的住房上市交易时,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办理。
五、违规的处罚
对未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和发放购(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除责令退回全部购(住)房补贴外,还视情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不得享受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六、本暂行办法与《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同步实施。
七、本暂行办法由镇江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镇江市购房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国发[1998]23号、苏政发[1998]74号、镇政发[1998]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供应给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因难户,特别是教师、离退休职工、军转干部中的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指购房人及其配偶上年总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职工平均年工资性收入的5倍以下的家庭。
无房户,指居住在非居住用房、集体宿舍或临时租用他人私房的家庭户,包括已到法定婚龄的单位职工。
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或两个家庭同住一套住房、一个家庭只有一间住房的家庭户。他处另有住房应合并计入人均居住面积。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
(一)购房人填写《镇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有关单位签章(职工由夫妇双方单位盖章,纯居民户由所在街道办盖章,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区个体劳动协会盖章),并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二)购房人持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章的申请表、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三)购房人将审批的申请表送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集中到市地税局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购房人付清房款后,凭购房合同、发票、申请表、物业管理合同到市房改办开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五)房屋竣工后,购房人持购房合同、发票、申请表、办证通知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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