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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发〔2003〕26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建设厅核准,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


市房改办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 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调整意见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市区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 年12月份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2002 年12月工资基数低于370元的,按370元计算;超过5000元的,按5000 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如低于本人现行实际缴交额的,按现行缴交额执行。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在10%以上12%(含)以内的,报市房改办批准;超过12%的,报省房改办批准。
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缓调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须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关于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测算标准。即按我市市区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加权平均价,市区职工家庭前4年工资收入之和,户均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等参数测算,我市市区2003 年度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45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7.65元。经市房改办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向离退休职工和工作年限满25年(含)的职工,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按住房公积金方式管理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不做调整,仍按12%执行。其住房公积金部分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办理。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面积标准及相关操作方法仍按《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关于镇江市区2001年度房改政策调整的意见》(镇政办发〔2001〕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2003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比上年度提高4.5%左右。
各住房结构等级成本基价调整为: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
结构

钢混

砖混
一等

砖混
二等

砖木
一等

砖木
二等

砖木
三等

简易

成本
基价

1160

950

740

1110

870

560

360

住房设备设施中的阁楼价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砼板150元,木板120元。
其它折扣政策、售价计算方法及工作程序不做调整。
四、关于公房租金与减免
2003年度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五、关于租金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现有租金补贴比例的基础上上调2.5个百分点,即在职职工调整为4.9%,离退休职工调整为6.1%,并直接发放。在职职工的补贴基数计算口径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离退休职工补贴基数按2002年12月份本人离退休费测算;2003年1月至6月离退休的人员,按离退休时核定的离退休费测算。
六、本调整意见由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以上房改政策的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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