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简介 § 处室职能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公积金知识 § 表格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6-09-2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镇江市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
    二、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含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作相应调整,比例不变,仍为单位22%,个人10%。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中: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按550元计算,丹徒区、句容市按480元计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镇政发[2003]260号文件执行。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现行月缴存额的,由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提供书面情况报告,调整人员名单(注明原月缴存额和现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或同时期工资表、或与工资收入相关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汇缴单位一年办理一次。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仍按镇房改办[1998]5号文件执行。为简化操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可按2005年12月工资收入计算。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调整的单位,将计算好的核定表直接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
    八、 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九、住房公积金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以上政策的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