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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镇公积金﹝2008﹞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各驻镇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72号)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镇江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
二、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作相应调整,比例不变。
三、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镇江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镇江市2007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镇劳社发[2008]73号)文件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市区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71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中: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按700元计算,句容市按590元计算。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仍按镇房改办[1998]5号文件执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以2007年度规定口径并按2007年12月份工资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将计算好的核定表直接交各单位缴存银行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办理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2008年10月底之前做好基数调整工作,对7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现行月缴存额的,由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提供书面情况报告、调整人员名单(注明原月缴存额和现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或同时期工资表、或与工资收入相关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不得不调、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纠正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基数调整工作将作为对缴存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住房公积金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十一、以上政策的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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