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公积金﹝2008﹞77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购房能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让广大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更多的方便和实惠,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从二○○八年十月二十日起,上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即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贷款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购房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万元,已办理贷款的借款人不再追加贷款额度。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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