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基[1998]第09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稳定住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保证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持续开展,经与市房改办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支取及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职工,购买成本价住房的,凭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收款收据或产权证办理;购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产权证办理。(支取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人,必须将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复缴后,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住房公积金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三、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贷款职工夫妇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支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含京口、润州、新区所辖单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