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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

镇基[1998]第09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稳定住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保证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持续开展,经与市房改办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支取及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职工,购买成本价住房的,凭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收款收据或产权证办理;购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产权证办理。(支取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人,必须将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复缴后,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住房公积金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三、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贷款职工夫妇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支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含京口、润州、新区所辖单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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