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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管理的规定

镇公积金〔2004〕10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的对象

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或职工辞职、单位解聘、解除合同后未落实新缴存单位不能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管理的内容

由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下称封存户),办理封存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转出、支取手续。

封存户内的职工暂不办理个人汇补缴业务。

三、管理程序

(一)封存户的转入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解散、撤销、破产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单位填写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核准表》、《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和《转移通知书》,经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后,到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封存户的转出

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职工应提供转入单位证明、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记录卡,到经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后再由转入单位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三)封存户的支取

1、封存户内的职工支取名下住房公积金按支取政策执行。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凭相关支取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办理相关审批、支取手续。

2、封存户内符合条件办理销户支取手续的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并收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

四、京口、润州二区参照本文规定执行,由二区单独设立集中封存账户。

五、本规定从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住房公积金暂存户管理规定》(镇基[2000]08号)停止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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