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贷款的条件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少于所需费用总额的50%; (八)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管理的要求,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贷款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办理担保、公证手续。 (三)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三、贷款的费用 (一)公证费30元; (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交纳抵押登记费80元/宗; (三)二手房贷款或采用其他住房作抵押的,交纳评估费300元/宗;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贷款的额度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2、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3、未婚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其中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取低值的70%;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 3、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三)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目前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购房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未15万元。 (四)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五、贷款的期限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 六、贷款的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七、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审核回执; (三)经济收入证明; (四)信用查询承诺;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契税发票。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4、购买合作建房: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的、经批准的《职工合作建房申报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 5、建造住房: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文件),支付费用发票。 6、翻建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发票。 7、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的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 (七)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八、贷款的担保 (一)住房抵押 1、借款人已领取产权证的,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未领取产权证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住房作抵押。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由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实际购房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三)保证担保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九、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由借款人以现金方式或委托银行在约定的账户上扣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于4月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未婚职工与父母共同借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和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还款的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收取违约金。 (五)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终止,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十、贷款的服务机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84441108地址:正东路34号4楼贷款管理处 2、京口管理部 电话:85021910地址:南门大街环球大厦6楼 3、润州管理部 电话:85050466地址:老北门17号3楼 4、丹徒管理部 电话:88992003地址:丹徒新区财政大楼1楼 (二)受委托金融机构 1、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中山东路26号 2、建设银行京润支行:大西路120号 3、农业银行营业部:电力路19号 4、农业银行润州支行:中山东路234号 5、农业银行青云门分理处:中山东路26—1号 6、工商银行永安路分理处:永安路1号 7、中国银行营业部:中山东路235号 8、交通银行中山东路支行:中山东路273号 9、江苏银行镇江分行:中山东路239号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1、苏润房地产评估公司:中山东路170号房产大厦901室 2、苏信房地产评估公司:中山东路诚和大厦12楼 3、苏地房地产评估公司:解放路126号 4、江苏正成不动产投资公司:中山东路170号房产大厦908室 5、江苏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中山东路170号房产大厦 (四)房地产交易部门 1、市房地产交易所:中山东路17号房产大厦3楼 2、市房地产交易所丹徒代理点:丹徒新区谷阳大道房产大厦1楼 3、市房地产交易所大港代理点:镇江新区大港新港西路11号4楼 (五)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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