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事项均属信访投诉管理范围,单位和个人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一、受理的范围 1、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如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给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含未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未按规定为职工开具提取材料和贷款证明材料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服务义务的事项。 2、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3、其他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事项。 二、受理登记 1、信访投诉应当提交书面证据材料,除公积金中心掌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外,信访人还应提供申述材料、本人身份证明和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诉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关系资料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2、信访人以走访形式信访投诉的,信访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信访投诉事项登记表》,或由受理人员填写经信访人签字确认。 3、信访人通过来电、来信方式信访投诉的,受理人员联系原信访人填写受理登记表并经签字确认。 4、各类批办、转办事项,受理人员根据收件内容及时进行受理登记。 5、信访人以匿名电话或匿名信方式举报单位整体未开户或单位集体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受理人员经核实确认后进行受理登记。 三、事项的办理 1、信访投诉事项受理后,受理部门或受理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批示后转交职能部门办理,职能部门经调查取证,形成结论清晰的办理意见表。在调查取证中,公积金中心发现调查对象有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不听劝改的,按有关行政规定处理。 2、信访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受理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及时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在办理意见表上签署相应意见;对各类批办、转办事项,受理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发公函答复。 3、因公积金中心及相关部门过错、过失出现的信访投诉,进行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部门行政责任的,根据信访投诉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 4、信访投诉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超过9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公积金中心对各类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或受理人员负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责任。 2、信访人提供信访投诉材料不齐全,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信访人应准备材料的详细内容、种类,待其补全相关材料后再予以受理登记。 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将不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告知信访人。 五、信访热线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访热线:84421990地址:市正东路34号4楼综合处 2、京口管理部 信访热线:85021910地址:南门大街环球大厦6楼 3、润州管理部 信访热线:85020465 地址:市老北门17号3楼 4、丹徒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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