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帮助地震重灾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44号)文件的精神,为支持四川地震重灾区户籍的职工抗震救灾,对全市这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地震重灾区是指: 1、成都市,含所辖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温江县、大邑县、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 2、阿坝州,含所辖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汶川、理县、茂县、松潘、九寨沟、黑水县。 3、广元市,含所辖市中区、元坝区、朝天区、青川县、旺苍县、剑阁县、苍溪县。 4、绵阳市,含所辖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三台县,安县,平武县,北川县,梓潼县,盐亭县。 5、德阳市,含所辖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 广汉市、绵竹市、什邡市。 6、雅安市,含所辖雨城区、芦山县、名山县、天全县、荥经县、宝兴县、汉源县、石棉县。 二、对上述地区户籍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救治亲属,重建家园等灾后重建工作。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办理。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此项工作持续到今年九月底。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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