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 二、缴存的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三、缴存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为单位和个人各10%。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省、市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五、单位的缴存登记 (一)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提供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单位缴存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单位缴存登记表》及上述材料审核后进行缴存登记; 3、经办人员到立信账册门市部(正东路10号)购买缴存的凭证、表式(汇补缴书、汇缴清册、补缴清册、支取申请书、转移通知书等); 4、经办人员携带《单位缴存登记表》、《汇缴清册》、《汇补缴书》等到开户银行办理职工开户手续和具体缴存业务。 (三)注意事项 1、如果职工在原单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的,应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由新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作新增人员处理。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规定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机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84411854地址:正东路34号4楼归集管理处 2、京口管理部 电话:85021910地址:南门大街环球大厦6楼 3、润州管理部 电话:85020466地址:老北门17号3楼 4、丹徒管理部 电话:88992003地址:丹徒新区财政局1楼 (二)受委托金融机构 1、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中山东路26号 2、建设银行京润支行:大西路120号 3、工商银行永安路分理处:永安路1号 4、工商银行城西支行朱方分理处:中山西路51号 5、农业银行润州支行:中山东路234号 6、农业银行青云门分理处:中山东路26-1号 7、中国银行营业部:中山东路235号 8、交通银行中山东路支行:中山东路273号
Copyrights (C) 2003 镇 江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4号 邮政编码:212001 联系电话:84411854(归集管理处),84441108(贷款管理处),84441015(信息技术处),85085121,85085122(市公积金服务中心) 苏ICP备05002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