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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须知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办理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一)应提供以下相应购房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公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单位(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2、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全额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30%以上房款的税务监制收据或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付款发票;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和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
5、参与合作建房: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经房改办批准的《职工合作建房申报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和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
6、未婚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住房: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及全额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尚未领取上述权证的,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30%以上房款的税务监制收据或购房发票。
(二)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
(三)职工办理提取手续,首先向所在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办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一)应提供以下相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建造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支付费用发票、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证明。尚未领取上述权证的,分别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文件。
2、翻建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支付费用发票、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证明。
3、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无法提供报勘证明的,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需要大修危房的鉴定报告。
(二)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
(三)职工办理提取手续,首先向所在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办理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办理一次转账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等于购房贷款月还金额的,可申请签订委托扣款协议,每月办理一次委托扣款转账提取,提取金额等于购房贷款月还金额。
(一)应提供以下还贷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卡;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明细账。
(二)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
(三)职工办理提取手续,首先向所在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提取的办理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的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应提供以下离市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办理提取手续,首先向所在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机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84411854地址:正东路34号4楼归集管理处
2、京口管理部
电话:85021910地址:南门大街环球大厦6楼
3、润州管理部
电话:85020466地址:老北门17号3楼
4、丹徒管理部
电话:88992003地址:丹徒新区财政局1楼
(二)受委托金融机构
1、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中山东路26号
2、建设银行京润支行:大西路120号
3、工商银行永安路分理处:永安路1号
4、工商银行城西支行朱方分理处:中山西路51号
5、农业银行润州支行:中山东路234号
6、农业银行青云门分理处:中山东路26-1号
7、中国银行营业部:中山东路235号
8、交通银行中山东路支行:中山东路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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