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有效证明签发月以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参与合作建房的。
二、支取额度、次数及方式
(一)上述(一)、(七)项规定可一次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参与合作建房的费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不得超过补差价款。
(二)上述(五)项规定可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只可办理一次转账支取且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期内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贷款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支作他用。
(三)购买商品房、职工参与合作建房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且房款未结清的,以转账方式转到相应的售(建)房单位账户内。
(四)上述(一)、(五)、(七)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一定余额。
(五)上述(二)、(三)、(四)、(六)规定,可以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上述(六)规定可由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亲属(仅指配偶或子女、父母)代为办理。
三、支取凭证(证明材料均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一份)
(一)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均需提供职工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与职工身份证一并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购买公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单位(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产权单位(收款单位)的收款收据或住房基金现金专用交款单。
2、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全额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由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销)售许可证和预付30%以上房款的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付款发票;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和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证明。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购置的建材发票;无法提供报勘证明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市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危房的鉴定报告。
(三)离、退休:提供离休或退休证;失业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本人身份证。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1-4级)。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卡。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经法院或公证处证明的有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效证明(公证书、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八)职工参与合作建房: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的、经市房改办批准的《合作建房申报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和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
(九)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若非夫妻关系的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购房,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办理。
(十)委托他人代办支取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除应提供支取人的相关凭证,还必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证明。
2、委托配偶、子女、父母代办的,除应提供支取人的相关证明,还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户口簿上不能提供子女、父母关系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四、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符合规定的方可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告知职工支取银行名称。
五、凡按《关于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管理的规定》(镇基[2004]10号)进行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时由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六、单位在市建设银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建设银行审批后办理支取;单位在其他银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本中心审批后至相关银行办理支取。
七、支取人或代办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支取的,中心一律不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镇基(2000)19号文件停止执行。
九、从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新“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样本附后),原“镇江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停止使用。
十、本通知执行范围含京口、润州、新区,其他辖市、区参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年 月 日 付款银行: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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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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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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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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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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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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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 现金□ |
申请本金(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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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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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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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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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方式:
支取人签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代办人签名:
□代办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审批部门:
□建设银行审批盖章:
审批人:
□管理中心盖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注:1、携带支取人身份证、缴存记录卡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建行城东办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审批;
2、该申请书的有效期限为十天;
3、本申请书一式四联(付款银行两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各一份)。